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贺某某与刘某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5月13日,鱼喜民、刘某全共同购买我的单桥车一辆,欠我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由被告刘某某为其提供担保,并立有欠据1支。后我多次向鱼喜民、刘某全及被告索要欠款,鱼喜民、刘某全及被告刘某某拒不偿还,鱼喜民、刘某全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垫付款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并非属实,我已偿还了x元,剩余部分及利息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3日,鱼喜民、刘某全共同购买原告的单桥车一辆,欠原告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由被告刘某某为其提供担保,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刘某某偿还了x元,剩余部分未予偿还。鱼喜民、刘某全下落不明。原告涉诉来院,请求被告刘某某偿还欠款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欠款x元,当庭给付4000元,下余x于2010年5月15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屈志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