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红杰与被告田超群离婚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穆邦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红杰,被告田超群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广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红杰诉称,我与被告结婚起初关系一般,自从生了女孩后一年多夫妻关系发生了变化,被告不顾家里及小孩,不知钱挣来了干什么,连孩子吃奶粉的钱都没有。从2010年六月份一直分居至今,现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我请求离婚并解决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被告田超群辩称,2011年1月31日以前我们一直一起生活,不存在分居问题。我与原告之间可能因生活中小事有点矛盾,我们夫妻感情基础尚在,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XXX,X年X月X日生男孩XXX,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发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原告陈述被告不关心原告和孩子生活,不常回家,被告当庭提出异议,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仅有陈述未有其他证据佐证,本案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两个孩子,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离婚请求证据不足。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红杰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穆邦文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吕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