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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萄酒学院葡萄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1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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