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萄酒学院葡萄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1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