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5年1月31日被刑满释放;2009年1月2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向王某某承租本市X村XXX号XXX室房屋。200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姓名为严某的身份证及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该房屋的出租信息。同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收取租房定金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采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6400元,行骗后逃逸,赃款花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夏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收条,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及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1)黄某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1)静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明,并签订虚假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0年10月2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一千元、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六千四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竺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