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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丙要求宣告邹某丁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邹某丙。

被申请人:邹某丁。

申请人邹某丙要求宣告邹某丁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邹某丙述称,被申请人邹某丁于2007年2月28日离家至今未归,故申请宣告邹某丙死亡。

经查,邹某丁,系申请人邹某丙之父。2007年2月28日,邹某丁离家至今下落不明,经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25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邹某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邹某丁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自2007年2月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其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邹某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邹某丁死亡。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350元由邹某丙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琴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梁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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