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下X村X区X街道办事处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局干部,住西安市X路X号。
被告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村X村。
原告王某诉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1999年7月29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孟X。婚后被告长期不务正业、参与赌博,不顾家,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无法共同生活。无奈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3.对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孟XX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好着,自己并未赌博恶习,为了孩子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3月认识,1999年7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孟X,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初两人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至夫妻感情不睦,双方于2009年3月分居至今。原告于2010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未予准许。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
另查明,2007年原告父亲患病,被告向其表弟(李K)借款5000元,用于原告父亲治病,被告庭审中表示知道此事。2010年5月被告建盖砖混结构二层楼房。
原告提供证据有,1.结婚证、2.(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提供证据有,李X证人证言一份。
另有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0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未判决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双方于2009年3月分居至今,已逾两年,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应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诉请中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因被告建盖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本案不作处理,原告可另行解决。婚生女孟X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为了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由被告抚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孟XX离婚。
二、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三、婚生女孟X由被告孟XX抚养,原告于2011年5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