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涛、杨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福生,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崔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被上诉人崔某的委托代理人黄福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全额退还。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