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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生燕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宜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生燕(曾用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宜川县X村民,现住延安市X村。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宜川县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俊杰,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二00一年古历十月十九日,经人介绍与被告赵某订婚,并于当年古历十月二十九日结婚。二00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宇。原、被告虽然是通过媒约之言成婚,但婚初感情尚可,彼此恩爱,相互体贴。有了子女后,被告生性逐渐变得异常,既暴躁无度、事无巨细,又在生活上行为怪异。二0一一年以来,被告对于早已千疮百孔的不幸婚姻丝毫没有弥补和挽救的诚意,反而变本加厉地伤害原告,使两人本不深厚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准予离婚;2、婚生子赵某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家中共同财产在宜川县X镇X街(X号)有住房一套,在宜川县X村有砖混上下两层共12间依法分割;4、因开发商遮住采光,开发商赔偿70000元依法分割;5、家中共同承包果园8亩依法分割;6、共同生活期间,在309国道买下停车场价值18000元,依法分割;7、婚后共同买下家电、太某、床、摩托,要求依法分割;8、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李生燕诉讼要求与赵某离婚,赵某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子赵某宇由赵某抚养,抚养费由赵某承担,应由李生燕承担的部分抚养费赵某自愿放弃。

三、李生燕可每月探视一次子女,赵某应予配合,不得阻碍。

四、家庭现有财产归赵某所有。由赵某付给李生燕人民币80000元,此款在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男、女衣物各归己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永忠

审判员:张晓军

人民陪审员:王新民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郑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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