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邢某,女,1968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黄某,男,1972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XX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X月X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X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10月28日履行完毕(2011)未民张初字第x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执字第x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