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村X村。
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提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朱某已将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某平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王昆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