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刘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应归还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自2010年12月起每月归还原告人民币1500元至2011年11月底,余款自2011年12月起每月归还原告人民币2000元至2012年11月底全部还清;被告一旦违约,原告可就全部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2月底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