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9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金融大厦X层,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某丙宁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丁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