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51岁。
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程某甲,男,汉族,46岁。
委托代理人何有林,河南光宇(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乙,男,汉族,37岁
原审被告禹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段风顺、武某某,禹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赵某某、程某甲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行重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军,上诉人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有林、程某乙,原审被告禹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行重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延波
审判员刘德荣
代理审判员李兵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秦东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