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某,男,汉族,1951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别名杨X,女,1952年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女,汉族,1975年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田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对田某、杨某夫妻关系不予认定错误。(二)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错误。1.一、二审判决未查明借款的性质,即该款是杨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一、二审法院采信杨某提供的“还款清单”,而认定田某借款是用于还债错误。3.田某与杨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故申请再审本案。
杨某提交意见认为,田某与杨某的结婚证是假的,没有档案记载。双方借款关系真实。田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田某与杨某为丧偶和离异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各自均有子女。田某向杨某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成立。田某虽称与杨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但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欠条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田某在一审中提供有与杨某的结婚证书,但经一审法院查证,在民政部门并无双方结婚登记的档案记载。即使田某、杨某确为夫妻关系,对双方而言,在田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欠条虚假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田某对该笔债务仍需偿还。综上,田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