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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诉邬××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某。

被执行人邬××。

申请执行人安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邬××给付女儿抚育费3600元(从2010年5月29日至2010年11月28日,共计6个月,每月6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3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邬××已将案款3650元交付本院,现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某X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抚育费(2010年5月29日至2010年11月28日)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郭照旗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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