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某。
被执行人邬××。
申请执行人安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邬××给付女儿抚育费3600元(从2010年5月29日至2010年11月28日,共计6个月,每月6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3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邬××已将案款3650元交付本院,现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某X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抚育费(2010年5月29日至2010年11月28日)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郭照旗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