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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尚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

负责人张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尚某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尚某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4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x.45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尚某,申请执行人尚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某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育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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