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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原申请再审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延斌,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正世,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被申请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信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申请再审称:1.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某与郑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2005年元月,郑某通过他人收到张某迎宾茅台酒共1300件,价值100多万元,郑某一直向张某清偿该酒款。2005年9月,因张某急需用钱,就按照郑某的要求出具了80万元的借据。同时,双方约定该80万元借款待结算酒款时予以折抵。2.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以张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09年6月6日向张某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至2009年9月21日缺席审判,中间间隔仅105天,而依照法律规定至少得108天,因此,一审法院剥夺了张某的诉讼权利,二审法院再审后对此未予彻底纠正。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郑某提交意见认为,张某所述酒款没有证据支持,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请求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关于事实问题。张某向郑某借款80万元的事实,有张某出具的借条在卷,足以证实。张某称双方约定该款待结算酒款时予以折抵,但该约定内容在借条中并无显示,张某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酒款,张某如有证据,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某利。2.关于程序问题。一审公告程序确实存在不当之处,故在张某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后,二审法院即对本案提起了再审。在再审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了辩论权利,纠正了一审判决的失误。张某再次以一审程序错误为由,对再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金铃

代理审判员邓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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