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开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支行。
负责人徐某某,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支行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支行在立案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2992元,缓交期限至本案开庭前,经本院通知,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双临
人民陪审员庞梅霞
人民陪审员林群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沈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