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中意万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街坊X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男。
申报人内蒙古华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资源型城市X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申请人郑州中意万达商贸有限公司因(略)/(略)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内蒙古华天制药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及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郑州中意万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义苹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