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男。
被告李某,男。
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姜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于2011年3月5日向原告姜某借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于2011年5月15日前偿还原告姜某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杜虎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