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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XX与被告王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郝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农民,住陕西省XX县X村。

被告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农民,陕西省XX县X村人,现住陕西省XX县X村。

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受理的原告郝XX与被告王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王XX离开户籍所在地到陕西省XX县X村居住已一年以上,应视陕西省XX县X村为被告王拿拿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文亮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加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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