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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负协助申请执行人张某接收西安名流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及办理与物业相关的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2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已经协助申请执行人张某接收了西安名流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及办理与物业相关的手续,交清了案件款280元(含执行费在内)。申请人已领取了案件受理费80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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