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略)干警,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权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未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某人张某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付西安市X区凤城明珠(龙岗花园)第X幢X单元X层x号商品房,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于201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某交付了位于西安市X区凤城明珠(龙岗花园)第X幢X单元X层x号商品房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通知。本案执行费4422元被执行人已经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未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某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