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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男。2008年12月4日犯持有假币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3月31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路某从鹿邑县X镇X村民朱殿广手中购买了一辆被害人王某被盗窃的001牌电动车一辆,后以950元的价格转卖给鹿邑县X路X村的李绍明,该车经过价格鉴定价值2475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李XX证言,鉴定结论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法律法规,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路某曾在2008年12月4日犯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宣告以前又犯有本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刑初字第X号判决对被告人路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x元的缓刑。

二、被告人路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是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0年11月21日止,已扣除2008年10月2日至2008年12月4日羁押期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白霞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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