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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原告曾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进、人民陪审员韦展强、蒙柳芳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吕某某,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诉称:2008年6月18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黄某婷。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5月1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多来原告与被告仍互不联系,也不见面,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许离婚。

被告黄某辩称:我与原告虽然还存在夫妻感情,但是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我也同意离婚,婚生女儿黄某婷由我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提出离婚,被告黄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黄某婷由被告黄某抚养,原告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三、原告曾某对婚生女黄某婷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进

人民陪审员韦展强

人民陪审员蒙柳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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