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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X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X组人,农民。

被告吴×,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X镇××煤矿家属院,工人。

委托代理人吴××,男,1953年正月初二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之父。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某,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投,常发生吵闹,双方现已分居多年,已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所借原告家人x元由其偿还;诉某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某,原告所称不属实,如原告愿意和好,双方还是一家人,如原告执意离婚,我也同意,但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我方不承担抚养费;因为曾给女方修建款3万元,我经营所欠的债务由我本人偿还。这是最终意见。为了这次婚姻,被告损失太大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3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吴嘉泽,暂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投,并在经济工作等诸方面发生严重争执,未能达成谅解,双方分居生活已1年有余。原告诉某本院后,曾组织双方调解和好,但终未奏效。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提出离婚,被告吴×表示同意,依法准许。

婚生子吴××(X年X月X日出生)暂随原告生活,由其教育抚养。被告有权在每月月底探望孩子,原告应为被告提供便利。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原、被告自愿放弃其他诉某及主张,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庆华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党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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