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成才,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郭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奚俊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成才、被告姚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一儿。女儿姚某梦X年X月X日出生,现在白水县X乡中心小学上学;儿子姚某辉X年X月X日出生,现在蒲城县X镇弥家小学上学。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0年8月离家,双方分居生活。2010年年底,双方就离婚问题曾达成口头协议后被告反悔。由于双方缺乏交流沟通,且被告在原告与邻居发生争执时,不保护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并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和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被告姚某辩称,夫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家中一直由原告主事,结婚多年很少发生争吵。在原告因琐事和邻居发生争执时,自己上前拉开了他们,没有动手还击是不想引起事端。双方没有分居生活,原告是于今年二月份离家的,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1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姚某梦,现在白水县X乡中心小学上学;X年X月X日生一子姚某辉,现在蒲城县X镇弥家小学上学。2010年8月,原告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吵,被告上前相劝,原告因被告没有对自己尽到保护义务而感到生气,双方关系不睦。2011年2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生有一子一女,共同生活十几年,夫妻关系尚好。婚后虽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称与邻居发生争执时,被告不尽保护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不能成立。只要夫妻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及与邻里之间的相互关系,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夫妻关系仍能改善。为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姚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奚俊涛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