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某信用合作联社协理员,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