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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与保险公司、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榆林市X路X号(下称保险公司)。

主要负责人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保险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X区××路X号。

被告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苗某与被告保险公司、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下午15时许,马××(被告高×雇用的驾驶员)驾驶被告高×所有的陕K620××半挂车(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保单号(略)×),行驶至(略)时,由于操作不慎,车辆侧翻后与原告乘坐的陕x×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苗某面部受伤。原告苗某先后到子洲县××医院、榆林市××医院住院治疗共23天,花医疗费6500余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苗某起诉来院,请求被告方赔偿其医疗等费用共计x.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苗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x元,原告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告高×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苗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振业

审判员常文东

人民陪审员胡志岗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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