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系史某某儿媳)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乙。(系史某某孙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丙。(系史某某孙子)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
委托代理人李某、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戊(又名张某贤)。(系张某丁之兄)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关某己(又名关某恒)。(系史某某之孙子)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某某、张某甲、关某乙、关某丙与被上诉人张某丁、张某戊,原审被告关某己为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8)方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史某某、张某甲、关某乙、关某丙不服原审判决,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关某乙及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大勇、王某,被上诉人张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赵某年,被上诉人张某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关某己的委托代理人吴大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尤扬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