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其简要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6月9日在府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夫妻共同财产有:37英寸创维彩电一台、联想牌电脑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陕x上海大众普通桑塔纳轿车一辆及存款x元。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37英寸创维彩电一台、联想牌电脑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和陕x上海大众普通桑塔纳轿车一辆,原告班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归被告刘某某所有;存款x元被告自愿放弃分割,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刘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军
二O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