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乡。
委托代理人李x,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
被告李xx,女,196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李xx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xx,嘉禾县X村人,系李xx弟弟。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x,嘉禾县X镇人,系李xx二姐,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李xx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1年11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对李xx、李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李卫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