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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李xx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乡。

委托代理人李x,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

被告李xx,女,196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李xx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xx,嘉禾县X村人,系李xx弟弟。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x,嘉禾县X镇人,系李xx二姐,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李xx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1年11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对李xx、李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李卫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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