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樊XX。
被告罗XX。
委托代理人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罗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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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滕明建
审判员向好英
人民陪审员罗帅辉
二Ο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