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
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于2010年4月18日23时许,驾驶吉x:伤颇雠獬底兀旨辛夭烨蛱纸山嫌蚰毕斜恍潦爸臁馓焱碧赏桨苯桑谟鲇雍w望,将由西向东横穿马某的行人XXX撞倒。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没有报警及保护现场,而是驾驶肇事车辆将XXX送至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经过简单处置后,被告人马某又将XXX送至其居住的位于天津街的“正方”旅店。被害人XXX于2010年4月20日6时许出现腹部疼痛,经吉林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许死亡。经吉林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XXX直接死因系猝死、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肠管挫伤、肠穿孔。根本死因方面:符合交通事故致损伤。
经吉林市公安局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XXX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投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马某,宣读了证人证言、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马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于2010年4月18日23时许,驾驶吉x:伤颇雠獬底兀旨辛夭烨蛱纸山嫌蚰毕斜恍潦爸臁馓焱碧赏桨苯桑谟鲇雍w望,将由西向东横穿马某的行人XXX撞倒。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没有报警及保护现场,而是驾驶肇事车辆将XXX送至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经过简单处置后,被告人马某又将XXX送至其居住的位于天津街的“正方”旅店。被害人XXX于2010年4月20日6时许出现腹部疼痛,经吉林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许死亡。经吉林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XXX直接死因方面系1、猝死;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3、肠管挫伤、局部破裂出血;4、肠穿孔。根本死因方面:符合交通事故致损伤。
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昌邑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XXX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昌邑大队投案。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明,肇事现场的实际情况。
2、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马某于2010年4月18日将被害人XXX送至该医院的情况。
3、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马某所驾驶的车辆系合格车辆。
4、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XXX直接死因方面系1、猝死;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3、肠管挫伤、局部破裂出血;4、肠穿孔。根本死因方面:符合交通事故致损伤。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XXX不承担事故责任。
6、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的提起及被告人马某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的情况。
7、证人XXX证实,我是赛蒙代驾公司负责人,我承包吉林市瑞孚大众出租公司的吉x号桑塔纳牌出租车营运,2010年4月18日是马某驾驶该车营运。2010年4月30日,我在昌邑大队事故科看录像时,认出录像中的人是马某。之后,我给马某打电话,马某承认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吉x号桑塔纳牌出租车于2010年4月20日更换过机器盖子。
8、证人XX、XXX证实,2010年4月19日零时30分许,二人和马某把伤者送到天津街正方旅店后,马某和伤者签订了协议书,并给伤者150元买鞋。
9、证人XX证实,2010年4月18日23时28分左右,有一名叫XXX的伤者到我院看病,是我接的诊。经诊断伤者是腹部软组织损伤,建议入院治疗,但伤者及陪同人员拒绝入院,伤者被搀扶出医院。
10、证人XXX、XXX证实,XXX被2个男的搀扶进正方旅店,后面还跟着一个男的。XXX说被出租车撞了,到医院检查后没事。肇事司机向我借纸和笔,与XXX私下写协议后就离开旅店。2010年4月20日6时30分许,XXX拄着棍子自己到天津街大众浴池。8时30分许,浴池来一个男的说XXX死在市医院了。XXX在正方旅店住4年了,每月交150元房租。
11、证人XXX证实,XXX在我经营的天津街汗蒸大众浴池打扫卫生。2010年4月18日晚上,XXX上完最后一个班后就不干了,XXX是不到21时30分走的。2010年4月20日7时30分左右,XXX拄着棍子到浴池说暖和暖和,XXX说被车撞了,没记住车号。在我和他唠嗑的过程中,我发现XXX的脸色不好,我就打“120”。“120”把XXX送到市医院,因为抢救室有其他伤者,XXX就躺在医院的急救车上等待救治。11时左右,我家服务生说XXX死了。
12、被告人马某供述,我给XXX开吉x号桑塔纳牌出租车,每晚给我承包费60元。XXX说交通队办案民警找我了解2010年4月18日晚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所以我就来昌邑大队事故科了。2010年4月18日23时许,我驾驶吉x号桑塔纳牌出租车,沿天津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天外天网吧附近,我突然发现在我车左前方1、2米处,一个人正由西向东横过天津街,我急忙刹车,但来不及了,我车的正前方保险杠撞到他的右腿上了,把这个人撞到我车的机器盖子上,又摔在地上,这人自己爬起来坐在地上。我问他怎么样,他说没什么事,还说我不讹你,我鞋被撞坏了,你给我买双鞋就行了,我说行。我把这人送到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检查时伤者说肚子痛,医生检查后说没有事,伤者也说没事要回旅店,我给他150元买鞋。之后,我和XXX乘坐XX驾驶的吉x号捷达牌出租车,把伤者送到天津街正方旅店。我向旅店老板借一张纸和一支笔,我和伤者写了协议书,伤者同意签字后,我们离开了旅店。当时伤者说没事,我想没什么大事,所以就没报案。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马某驾车将被害人撞倒致伤后死亡的事实,有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和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和肇事地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马某亦供认不讳。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忽视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肇事后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系自首。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鉴于被告人马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所在社区出具证明,愿意对其进行帮教,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付文忠
审判员单连红
人民陪审员王宏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杨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