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原告毛某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毛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