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市X镇X街X号附X号。因本案于200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至本市浦东新区X镇X村顾家宅X号,将1包若干数量的海洛因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
2010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区X镇X路X号门口,将0.15克海洛因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乙。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拍摄的交易地点和毒品照片、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毒品检验报告、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何某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5日止。先行羁押的14天已予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英
书记员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