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淇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淇县人民法院(2009)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09)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贺曦
审判员窦有今
审判员贾敬科
二О一О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