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系获嘉县X镇X村人,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成年,系获嘉县X乡X村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6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光利
审判员刘国梁
审判员饶艳辉
二O一O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邵明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