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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XX与被告陈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XX。

被告陈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与被告陈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XX、王XX所有的陕x号丰田牌TV71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陈XX、王XX所有的陕x号丰田牌TV71小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革胜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贾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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