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XX。
被告陈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与被告陈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XX、王XX所有的陕x号丰田牌TV71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陈XX、王XX所有的陕x号丰田牌TV71小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革胜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