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武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信用联社)。
住址:长武县城西门什子。
法定代表人俱某,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县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法支字第x号支付令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贷款本金4270元及利息,共计x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义务,款项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法支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