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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县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长武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信用联社)。

住址:长武县城西门什子。

法定代表人俱某,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县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法支字第x号支付令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贷款本金4270元及利息,共计x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义务,款项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法支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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