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贺某甲,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贺某乙,男,19XX年生。
孟某与贺某甲、贺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协议。
本案在执行中,经做双方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限贺某乙于2011年8月10日前在孟某与其房屋界畔处做一隔断,在隔断东南角留一小门,用于贺某乙通行,待贺某乙明年修建房屋时再将沿过梁的西外皮砌墙并粉白,所花费用由贺某乙承担;二、贺某乙在明年修建房屋时给孟某留出2.5米的通道用于通行,在此之前双方共走原有大门;三、给孟某留通道时花费的拆除房屋等一切费用由贺某乙承担;四、其他无争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