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XX年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陈某,男,19XX年生。
刘某甲与陈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次要求执行医疗费等共计1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且该款项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长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