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诉人杨某与被申诉人霍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杨某,男。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霍某,男。

委托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诉人杨某因与被申诉人霍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0日作出的(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濮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0)濮中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昌军、王现士出庭。申诉人杨某、被申诉人霍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姚俊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贺艳丽

审判员高卫东

代理审判员姚文艺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金广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