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有限公司汉中分行。
负责人刘XX,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XX。
被执行人城固x厂。
法定代表人姬XX,厂长。
被执行人城固县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厂长。
本院于2011年3月8日恢复执行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依据(2006)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城固县x厂、城固县XXXX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城固县x厂已于2004年9月拍卖,资金用于安置职工,现该厂无资产。本院曾以(2007)城法执字第83-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2009年8月,清理执行积案中查明城固县XXXX厂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2006)城民初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而后中国XXXX城固支行因改制将资产已移交。新业主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要求恢复执行。经查,城固县XXXX厂已关闭停业,资产已拍卖。本院已多次责令现业主姬XX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
审判员:陈文斌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