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1年8月25日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日由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1年8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日由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1年8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何某、常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何某、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3日,被告人曹某、何某、常某、魏某(在逃)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购买的位于朱仙镇X村北的155棵杨树伐掉,经开封县农林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所伐杨树折合立方木蓄积43.1644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曹某、何某、常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证人魏某、张某、刘某、刘某、杨xx的证言,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鉴定书为证。三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何某、常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常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三被告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何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常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郭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