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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8月7日到开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因交通肇事,由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1年11月25日被捕。

辩护人李某,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指控:2009年11月3日13时10分,被告人吕某驾驶豫x号轻刑普通货车沿开封县X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县医院门口时,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过公路的沙某发生相撞,后吕某又驾车驶入逆向与对向行驶的狄某驾驶的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造成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投案自首。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对被告人吕某依法定罪量刑。

被告人吕某辩解:事故发生后,因为被害人家属打我我才逃跑。

辩护人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吕某有自首情节;2、被害人有过错;3、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请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日13时10份,被告人吕某驾驶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开封县X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县县医院门口时,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过公路的沙某发生相撞,后吕某驾车驶入逆向与对向行驶的狄某驾驶的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造成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吕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证人狄某、沙某、梁某、郑某、李xx的证言;有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法医鉴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被告人吕某当庭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被害人也有过错,且被告人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当庭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吕某的刑期即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13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童广杰

审判员智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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