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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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4月2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8月6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宣判后,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刘某峰以未认定自首、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平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重新立案,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戊、杨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峰及其辩护人张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重大、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D-x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平宝快速通道由西北向东南行驶至与曲苑路X路口左转弯时与沿快速通道由东南向西北行驶由被害人岳某驾驶的豫R-x号轻骑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岳某及乘坐人张某戊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宝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4、鉴定结论;5、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峰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其辩称,被告人刘某系悔罪诚恳,其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D-x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平宝快速通道由西北向东南行驶至与曲苑路X路口左转弯,转至路口中心北侧时,与沿快速通道由东南向西北行驶由被害人岳某驾驶的豫R-x号轻骑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岳某及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张某戊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宝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岳某、张某戊甲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峰未离开现场并及时拨打120、110电话,在公安人员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刘某与二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某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27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周某丙、周某丁、张某戊、夏某、连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宝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前科证明;宝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宝公(交)认字【2011】第X号事故认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郏公(交)尸鉴字【2011】第X号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岳某、张某戊甲身份证复印件;刘某、岳某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编号:x);刘某酒精测试单;撤诉申请书、宝丰县120急救中心救助病历单、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处警登记表、宝丰县公安局122报警记录表,除协议书、谅解书外等证据证实,上述其他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系悔罪诚恳,其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其行为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某戊梅

审判员杨晓娜

审判员段励刚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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