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陈X。
申请执行人鞠某。
被执行人樊XX。
被执行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代表人苏X,总经理。
本院2010年11月8日受理郑某、鞠某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和樊XX已相继按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