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陈某甲之妻。
原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陈某甲、赵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生,住址、职业同上,系陈某乙之兄。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村民。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陈某甲、赵某、陈某乙诉董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调解书生效10日内,被告董某从杨家村X组陈某甲宅基窑洞搬出;
二、白水县X组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土地由三原告经营收益;
三、原告陈某甲补偿被告董某2000元,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付清。
案件受理理100元,由三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原、被告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某李某玲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