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同年5月3日经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3月31日至4月5日,被告人徐某在其位于赫山区X村的自己家中为地下六合彩写单接数,从第37期至39期,共计写单3期,收受码民谭某等人的投注共计24318元,报给长沙的上线庄家,按报单金额的5%获取手续费,非法获利12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汪某、杨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书证码单,通话详单,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资料及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非法收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立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一滴